两会受权发布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摘要)

  更新时间:2026-03-10 05:06   来源:牛马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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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包括涉及法律实施的决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68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效力问题

 !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3月9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报告摘要如下:

  按照《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法律清理工作,起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2026年2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这一报告,并决定将这一报告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现将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律清理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把立法工作摆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位置,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引领立法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推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任务,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部署。针对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的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情况,深入开展法律清理,有利于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关于法律清理的总体考虑

  本次法律清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精准处理的原则,着重解决不能适应新形势新需要、影响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的相关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包括涉及法律实施的决定、决议、办法、方案等)的效力问题,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本次法律清理工作不涉及法律的修改完善问题;对确需修改完善的法律,可以通过法律修改程序予以解决,包括全面修订、部分修改、打包修改等修法方式。

  三、关于法律清理有关工作情况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法律清理的工作方案》,报经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于2025年4月启动了法律清理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通知》,请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梳理研究,提出清理意见。各单位提出的清理建议共涉及法律4件、法律解释2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68件。

  常委会法工委成立法律清理工作专班,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相关工作;对各方面提出的清理建议逐条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法律清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取得广泛共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分为不同情况,提出了需要清理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39件。

  2025年12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对104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宣告失效;其余35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效力问题,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要求,常委会法工委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2026年2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这一报告,决定将这一报告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

  四、关于本报告提出的法律清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需要清理的35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包括四种情况:

  (一)有关机构设置和职权的决定,已执行完毕,事实上已经失效的5件;

  (二)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曾经发挥重要作用,但已经不适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应停止施行的2件;

  (三)有关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表决办法、通过议案办法,已执行完毕,事实上已经失效的20件;

  (四)有关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的决定,已执行完毕,事实上已经失效的8件。

  对上述35件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建议宣告失效。在上述失效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效期限内,根据该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作出的有关决定继续有效。

【编辑:张令旗】

编辑:吉欧利欧·波赛提